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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止地方越权超征电力建设资金

         

摘要

<正> 今年我办在对天津市电力公司审计时就电费(价)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该公司1994至1995年随电费超征的电力建设资金达2.93亿元。 根据国发(1987)111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天津市严重缺电和办电资金不足,1988年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津政发(1988)25号),“决定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征收二分钱……,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时间,从1988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审计》 |1996年第6期|44-44|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京津冀特派办工交一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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