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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应当力求通俗易懂

         

摘要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尚称“规定”),已于2019年7月7日起施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我的理解,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而且基本适用于所有业务类型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项审计信息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其中“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是实质性要求,而“用词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则为形式性要求.实质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实质.对所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在反映实质性内容的同时,必须做到用词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尤其要做到通俗易懂.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审计 》 |2019年第20期|20-21|共2页
  • 作者

    孙夏赋;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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