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解惑

         

摘要

人们习惯把世界各国的审计体制划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独立型4种。对于法国审计法院来说,从其审计体制来看,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议会,而只对法律负责,连共和国总统也只能任命院长而不能罢免。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国的审计法院可算独立型的,但从其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定位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法国审计法院又带有司法和行政性质。或许正是因为法国审计法院的特殊性,许多读者向栏目编辑来信提出有关问题,在此简要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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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审计 》 |2002年第12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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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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