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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调节税收要不得

         

摘要

<正> 近年来,我们在国税审计和调查中发现,部分国税部门为完成税收计划,人为调节税收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一是大量征收“过头税”。1998年某省4个地市征收“过头税”5亿余元,占该省当年完成工商税收收入的5%。二是多征共享税,少征中央税。部分国税部门在不影响完成“两税”计划的情况下,为多得共享税地方分成,平衡地方预算盘子,人为调整增值税、消费税的入库比例。三是拖延退付或应退不退税款。在税收任务吃紧时,一些国税部门以严格审核的名义,拖延退付或应退不退校办福利企业“先征后退”退税、三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审计》 |2000年第9期|61-61|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哈尔滨特派办;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专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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