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拍卖》 >故意不告知瑕疵是否构成欺诈

故意不告知瑕疵是否构成欺诈

         

摘要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6日,被告某银行分行与被告某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某银行分行将其部分抵贷资产委托被告某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2004年12月16日,原告某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参加竞拍,并向被告某拍卖行递交了竞买申请书,交纳了竞买保证金400000元人民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