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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拍卖法对身份保密义务的适用

         

摘要

我国《拍卖法》第21条明确认可拍卖实践中对委托人和买受人身份保密的做法:“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身份保密固然出自拍卖这一古老的行业浓重历史传统的影响,也伴随着拍卖这一特殊的交易缔约过程。但是,21世纪以来网络拍卖、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刑事法律的要求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以及我国民法典颁布以来的统合性法律实践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的要求又无疑对《拍卖法》第21条的适用构成影响和挑战。本文试从我国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和域外法律经验的角度出发,对拍卖实践中身份保密义务的义务和边界作一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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