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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存留养亲制

             

摘要

孝道是中华传统文明儒家礼教的主要内容,而“纳礼入律”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其中存留养亲制度就是一种独具特色、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首次入律是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制定的《北魏律·法例》,到清末消亡时,一共存在了1400多年。存留养亲制度在不同时代各有特色,适用条件和范围也有迥异,清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比较宽泛,针对新的社会现象制定新的考量标准,使存留养亲的施行真正发挥教化人伦孝悌的作用。据《大清会典·卷一百五十》记载:“犯罪存留养亲: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档案》 |2018年第12期|74-75|共2页
  • 作者

    张芳霞; 张蕾;

  • 作者单位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北京开放大学怀柔分校;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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