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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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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防伪报道》 |2014年第5期|120-1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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