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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法制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摘要

@@ 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实施六年多了(1994年4月发布,1994年7月实施),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于1998年1月发布并施行。种畜禽管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为加强我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种畜禽质量,保障畜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六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虽然种畜禽的管理有法可依了,但在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种畜禽管理工作,这些问题集中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n (一)种畜禽法制体系极不完善。《条例》虽然对种畜禽执法主体、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审定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违法责任等有较全面的规定,有的可以操作,但有的条款操作性不强。如第十一条把种畜禽场分为地方种畜禽场和国家级种畜禽场,地方种畜禽场属省畜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往往达不到省级办场条件。如四川规定种猪场和二杂母猪繁殖场一级基础母猪要达到50头以上,配套系100头以上(各省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在不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山区往往是20-30头基础母猪的小型场偏多,对这些不够办证条件的场,一律取缔又影响畜牧业发展。又如《条例》中的罚款太少太轻,仅两条。主管部门一条(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一条(第二十四条)。《条例》实施细则中竟没有违法处罚的具体规定。又如《条例》规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但至今缺乏全国统一制定并颁布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政规章,各省自行其事,五花八门。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畜牧业》|2001年第1期|26-27|共2页
  • 作者

    李玉福;

  • 作者单位

    四川省巴中地区畜牧食品;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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