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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留验措施的初探

         

摘要

@@ <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但是,留验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处理措施,如果不加以约束,极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如何采取留验措施以及采取该措施时的一些具体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下面笔者谈一下自己肤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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