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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界定——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样本的统计分析

         

摘要

一、引言 2011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IFRS 10”),提供了适用于各类型主体合并的“单一控制模型”,从而完成了对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整体改进.自从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 33”)之后,我国上市公司从2007年年报开始一直使用CAS 33作为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依据.比较CAS 33和IFRS 10可知,二者在合并程序、会计政策统一、计量、报告日统一、少数股权、少数股权所持股份的变化、控制权的丧失等方面并无二致,其主要差异是在于对合并范围界定标准的规范.正如储一昀等(2004)所指出,明确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前提,合并范围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并报表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用性.针对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界定的现有文献,主要有准则研究和实务研究之分.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会计年鉴》 |2013年第1期|345-349|共5页
  • 作者

    杨绮;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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