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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摘要

2004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发出《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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