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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重大危险源单位(指经辨识分级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下同)、重大危险源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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