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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本说案:纳税争议的法律救济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摘要

一、案件情况:2018年12月20日,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开发区税务局”)对某物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该公司“1.你单位使用土地不符合自有条件,所以不应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应依法征税;2.撤销2012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物流公司申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同时一并撤销2017年《撤销原2012年度〈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物流责任公司申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决定》;3.你单位缴纳的2012-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履行法律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告知物流公司“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曰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通知书于2018年12月20日直接送达给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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