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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本说案:纳税争议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6年9月8日,某稽查局向石某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决定对石某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认定:2014年1月,石某与D公司签署重组协议,以持有T公司的股份与D公司进行股份置换,成为D公司股东。根据税收政策,上述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的行为,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69万元。2015年4月,石某以毎股90元的价格卖出非限售股票,成交金额5686.2万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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