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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可单独计算纳税的九种情况

         

摘要

从2019年1月开始,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每月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由居民个人或者委托扣缴义务人、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纳税年度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九种情况,工资、薪金所得可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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