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注册税务师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几点思考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几点思考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只从上述文件看,“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这一规定过于宽泛,“清算单位”的确定没有统一认定标准。在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确定的清算单位与税务机关往往存在很大争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