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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属性之辩与立法建议

     

摘要

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我国都未有定论。《民法典》第499条虽将悬赏广告设立在合同编之下,但合同编并不纯粹仅规定合同,其中还有相关债法规定,故实则并未定性悬赏广告为合同。然随着悬赏广告的频繁出现,对其的立法要求越显必要。本文确定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并就此观点简述理由。根据“单方行为说”与“要约说”的主要争议冲突分析采“单方行为说”之优势。最终在采取“单方行为说”的立场上,参照国外对悬赏广告的相关立法,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有待完善处提出建议,主要针对悬赏广告的撤回与撤销问题和优赏广告问题,建立特殊救济机制以达到弥补单方行为说所存弊端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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