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商情》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实务系列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书写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实务系列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书写注意事项

         

摘要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业务源于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者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称申请机构)但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等情形,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因此,对于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能够被协会认可并接受,是所有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律师需要思考的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