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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摘要

原告资格范围的宽窄决定了司法审查的深度与广度,决定了司法审查对于行政权力制约的强度与力度,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核心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依据包括利害关系说、公共信托理论与私人检察官理论。参考域外国家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经验,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几乎都经历了从严到宽的发展过程,原告资格的范围从检察机关拓展到了公民个人,原告资格的取得依据从"利害关系学说"发展到了"值得保护的利益"。我国现有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检察机关为唯一的原告,在实践与理论中留有公共权力制约不足,权利救济难以全面的问题,结合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处于初期的现状,应当建立主体多元且富层次性的原告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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