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商情 >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反思

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反思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适用所有可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目前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均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拟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弊端出发,分析其本身的法律价值,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重新确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

著录项

  • 来源
    《商情》|2013年第17期|172-173|共2页
  • 作者

    张莹;

  • 作者单位

    广东商学院;

    广东广州51032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5:20:57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