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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投资款可否返还?

     

摘要

2009年5月,南京某公司在泗洪承接工程期间,陈某向其交付投资款35万元,南京某公司向陈某出具投资款收据,并加盖公司印章.但陈某并未作为股东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予以记载.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南京某公司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按照月息3分给付利息.

著录项

  • 来源
    《商情》|2013年第6期|314|共1页
  • 作者

    王冬冬;

  • 作者单位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投资款; 返还; 公司法;

  • 入库时间 2022-08-18 02: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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