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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冲突与协调——以《民法典》第404条为中心

     

摘要

《民法典》第 404条的规定豁免了正常经营买受人查询登记的义务,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存在理论冲突,在适用上应该坚持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并严格限缩适用范围,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仅限缩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通过对抵押人施以强制通知义务和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两种方式给抵押权人提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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