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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省察与再造

         

摘要

税收债权所具有的"公益性"在破产程序中时常与私法之债产生冲突.由于《破产法》对税收债权仅停留在概念认可的阶段,致使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孰先孰后,纳税担保是否拥有可撤销性质以及"新生税收债权"的定位等问题均未得到解决.当下亟需从根植于税收债权的"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破产程序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理念为立场,厘定税收债权于破产程序中性质及定位.依据内外部因素的省察可知,税收债权不具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合理性;纳税担保具备可撤销因素;新生税收债权符合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内涵.税收债权等制度再造,需不断结合我国国情,选择最适宜的模式,促成税法与相关领域法律的衔接,进而推动税收法律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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