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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档案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11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摘要

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档案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不符合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修改,并结合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上海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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