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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宁政办发[2014]2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检验检疫局、自治区民委、银川海关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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