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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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