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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务院组织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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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国务院组织法》以来,历经32年,虽然其在规范国务院机构组织和人员编制,加强国务院机构建设法治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该法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在宏观层面,《国务院组织法》存在着内容过于概括粗疏和缺乏基本原则指导的问题;在微观层面,《国务院组织法》存在行政机构设置随意性较大、行政编制设置法定化不足、行政权力配置不平衡、监督机制缺失和决策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也历经数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不少成就,推动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但是每次机构改革均未达到预设目标,机构设置的分分合合,人员编制增增减减,权力配置收收放放,始终未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究其原因在于机构改革未以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为指导,1982年的《国务院组织法》因过于原则性,难以发挥有效的规范作用,致使改革缺乏组织法的保障。因此,要想改变中国当下的《国务院组织法》的弊端和机构改革情况,必须要重视《国务院组织法》的修改完善,建立一个适应国家机构改革的中央行政法律体系。本文从《国务院组织法》的历史梳理与现状梳理入手,厘清它的基本内容和不足之处,同时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的八次重大机构改革,探讨《国务院组织法》和机构改革之间的深层次关系,以揭示研究《国务院组织法》的必要性,接着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论述了《国务院组织法》存在的缺陷。对此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提出自己对《国务院组织法》立法的完善建议,包括建议完善《国务院组织法》的行政组织法定原则、行政分权原则、组织效率原则和建议完善国务院的机构设置、编制设置、权力配置、监督机制、决策程序。在政府积极转变职能的大背景下,以期对《国务院组织法》的修改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推动《国务院组织法》立法工作的进程,促进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律体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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