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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摘要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区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以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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