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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文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财政部《关于统一修订〈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85]财文字第6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一、在自治区境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在自治区境内出差,不分城乡、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二元五角。(2)在本县(市)境内(包括县境内农村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县(市)确定,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一元五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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