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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委决定领导干部个人 '大事'须报告

         

摘要

<正> 浙江县绍兴县委最近决定,在县级机关正副职(含巡视员)干部、镇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干部以及金融、保险部门的正副职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分必须报告和由个人决定是否需要报告两类。必须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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