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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粮食局挪用生产基金兴建招待所及其他问题的处理决定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防城港区,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税收物价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的检查,以及区纪委、区监察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核实,自治区粮食局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至一九八九年四月间,挪用生产基金二百五十七万三千元建招待所一栋(主楼高七层)。严重地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不许挪用生产基金建楼堂馆所的规定,是严重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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