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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干部交流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正> 桂办发[1999]21号各地、市、县(区)党委,柳州铁路局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 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干部交流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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