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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9)102号精神,把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作为提高植被覆盖率,控制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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