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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摘要

cqvip: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是实施《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第一年。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的立法工作,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十一次会议精神,落实《规划》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总体部署,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确保立法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辽宁提供法制保障。 2006年立法工作的要求是:(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不必要干预,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和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大力推行立法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尝试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做好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法规、规章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三)加强立法的区域合作,实现立法的资源共享,节约立法资源, 提高立法效率。(四)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及时修订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按时保质完成起草、征求意见、调研和协调等任务,如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起草说明、草案、立法依据等材料,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法制办要对列入《辽宁省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汁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有关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政府法制办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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