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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特价商品”可以对商品质量不负责任吗

         

摘要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为了达到某种经营目的,如广告宣传、商业竞争以及商品促销等,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某些商品,这些商品通常被称为“特价商品”,也称为打折商品、降价商品。在法律上对“特价商品”的质量要求与非“特价商品”是完全一致的,即也必须是“正品”,是质量完全合格的商品。根据饭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价商品”的降幅不能低于成本,否则就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而所谓“处理品”,是指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残次品以及等外品等,这些商品是可以低于成本销售的。根据国家《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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