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北京房地产》 >关于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探讨

关于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探讨

         

摘要

建设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订并于1997年发布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下称“规定”)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出版社的《房地产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的解释是:主债务的履行期对抵押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应明确抵押期限;在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企业应对其债权债务、资产等进行清算,对剩余的财产进行分配,如在其所有的房地产上设定抵押,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否则抵押权将得不到实现;作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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