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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变更住所(地址)登记规程

         

摘要

正 一、为规范企业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变更住所(地址)的登记行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变更住所(地址)登记,是指企业因变更住所(地址)而改变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迁入另一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的申请变更登记行为。 三、企业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变更住所(地址)的,应向迁出方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迁移申请。迁出方登记主管机关应在五日内对迁移企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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