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北京工商》 >使用未续展商标 加注“注册商标”标记也违法

使用未续展商标 加注“注册商标”标记也违法

         

摘要

正 近日,房山区某厂因在其注册商标到期后,在没有申请续展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上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字样,受到房山区工商局的经济处罚,同时收缴其1000个标识。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