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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监管市场的法律武器

         

摘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历史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随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逐渐替代了上下级之间的指令性调拨而成为了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这样,市场秩序的好坏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主体的合同行为是否规范有序,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也正因如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把监管合同作为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切入点来抓。一个时期以来,盲目崇尚“契约自由”的思潮曾大行其道,这种思潮以西方经济学说为依据,试图以“自由放任”的政策来取代对合同的行政监管。这种思潮对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性质视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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