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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所有有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的事务所,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实行脱钩的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给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和帕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的规定,改制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由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批,具体审查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事务所收到脱钩方案批准文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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