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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以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2]56号) 一、申请以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含居民住宅楼和商住两用楼的底商楼层)房屋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洗浴等四类经营活动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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