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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使其有效”原则

         

摘要

2017年《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进行了补充解释,确立了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使其有效"原则,彰显了我国司法界支持仲裁的积极立场。然而,我国的"使其有效"原则规定了"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两个连结点,导致法院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存在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的可能,这与当事人的预期不符,对法院的实际操作造成困难,且不利于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应当删去"仲裁机构所在地"这一连结点,在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时单独适用仲裁地法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使我国的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适用规则与国际普遍做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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