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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仲裁的规制--兼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摘要

为了规制虚假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创设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在这里,规制虚假仲裁的前提,是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直接损害案外人的权利,即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和另诉权利。但在承认既判力的前提下,上述权利并不能被损害。重新思考这一问题,可以发现,规制虚假仲裁在"疏"不在"堵"。应承认生效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保证案外人可以正常提起另诉,不受原仲裁裁决的约束,也不受其执行力和证据推定效果的影响。与之相比,设置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不仅没有必要,还会产生一系列的副作用,故应将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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