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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hinking Foreign-Related Element and Ad Hoc Arbitration:Evolu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PC)'s Attitude

         

摘要

中国法律体系下,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当事人面临两个疑难问题。一是在何种情形下双方可以就其争议选择境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二是在何种情形下双方订立的临时仲裁协议会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为有效。中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仅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可以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而当事人(除在中国自贸区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在中国大陆订立的临时仲裁协议尚属无效。随着中国成为国际仲裁界的重要一员,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梳理一系列典型仲裁案例,扩大对涉外因素的认定范围并出台认定临时仲裁协议有效的新标准。本文将系统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因素和临时仲裁之态度的演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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