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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对在用车的法制化管理制度

         

摘要

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等l5个国家在内的欧洲联盟(简称EU)和它的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简称EEC)为了确保政府对汽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管理,对汽车、摩托车和农林拖拉机产品制修订汽车技术指令(EC指令),再根据这些指令实施零部件产品的EC型式认证批准,并对Ml类车辆(即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及某些由Ml车辆改装的特种车,诸如:某些防弹车辆、旅居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和摩托车产品强制实施各成员国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对农林拖拉机实施自愿性的统一整车型式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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