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档案管理》 >浅谈国家对私人档案的监督

浅谈国家对私人档案的监督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这条规定至少说明两点:第一,我国承认个人对其档案的所有权,即承认有私人档案这一客观事实;第二,我国从档案所有者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出发,赋予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人档案有监督权.由此产生一系列需要探讨的问题,即什么是私人档案?私人档案有何价值?作为一个人口众多、人才辈出的国家,怎样有效地实施对私人档案的监督,保护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不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影响《档案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