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安徽预防医学杂志 》 >宿州市食品卫生执法主体转换的体会

宿州市食品卫生执法主体转换的体会

         

摘要

宿州市食品卫生执法主体转换的体会孙德平1田延勇2(1宿州市卫生疫站2340002淮北市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法》第32条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办事机构——宿州市公共卫生监督所...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