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对《二年律令》有关土地、田赋、继承制度中几则释文的思考

对《二年律令》有关土地、田赋、继承制度中几则释文的思考

         

摘要

《户律》318简"有籍县官田宅"一句,应释为"又籍县官田宅",即又登记国家所有的田宅,并上报所在县廷。317简"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的句意颇有争议,其实,"所自田户田"即户内经营的户田;"不租"即不出田租。《置后律》384简"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主要是指女儿"代为户",意味着原有家庭已经"户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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