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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装修时受伤雇主与酒店谁担责

         

摘要

案情:某县长虹大酒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汤某签订了一纸合同。双方约定:由酒店提供材料,汤某必须按照酒店的要求进行装潢,酒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潢费。汤某接到该装潢工程后,又找来杨某等人进行装修,汤某每天付工资25元。2003年6月6日下午3时,杨某在切割硅酸盐板过程中,被异物击伤右眼,经法医鉴定为工伤t级伤残。现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和长虹大酒店承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万余元。分歧: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汤某、杨某和长虹大酒店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现杨某在履行职务时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即由长虹大酒店来支付各项费用。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和汤某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而汤某和长虹大酒店之间的关系则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发生劳动事故,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因此,杨某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汤某来承担责任,长虹大酒店对此并无过错,所以并不需承担责任。点评:两种意见所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确认杨某、汤某、长虹大酒店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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